来源: 时间:2017-07-27 浏览次数: 字号:[大 中 小 ] 视力保护色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以下简称《征管法》)第四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《欠税公告办法(试行)》(总局令第9号)的规定,现将截至2017年6月30日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欠缴税款(不含罚款、滞纳金)情况予以通告(见附件)。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事宜。对逾期仍不缴纳者,我局将依据《征管法》第四十条的规定,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追缴。详情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.szgs.gov.cn 查询。
特此通告。
附件:
宝安区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清册(201702)
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
2017年7月24日